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罪中的“帮助”,是一种实行行为,与共犯中的帮忙犯的“帮助”不是等同含义。刑法条文用“帮助”一词,主如果为了表明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的,不成立本罪,同时表明行为人是为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。所以,以下行为均是帮助毁灭、伪造证据:
第一,行为人单独为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。
第二,行为人与当事人一同毁灭、伪造证据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行为人构本钱罪,当事人并不成立本罪的共犯。
第三,行为人为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提供各种便利条件,向当事人传授毁灭、伪造证据的办法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行为人并非帮助犯,而是正犯。
第四,行为人唆使当事人毁灭、伪造证据。这样的情况下,行为人并非教唆犯,而是正犯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刑法修正案(四)